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芷)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太子*******。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23时许,违法人员李某在常德市武陵区XX城附近的马路上趁人不备盗取一台电动车,2025年7月2日,李某被抓获以后对自己涉嫌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本人陈述和交代、受害人的报案材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15年12月4日因为盗窃电动车被武陵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日,2016年因为赌博行为被武陵公安分局罚款500元,2017年因为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被鼎城区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2024年7月30日,李**因为盗窃电动车被武陵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