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87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平口镇范溪*******,现住安化县平口镇范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0时许,刘X辉前往安化县平口镇范溪村小西山庵堂左边房子内,以“押宝”的方式参与赌博,单注下注金额10元至20元不等,输150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以及刘X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