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白岩山西二路42*******。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龙XX在下班后,回到宿舍,在手机自带的浏览器(SAFARI)上看到了一个网络赌博的界面,于是点进去后发现有很多赌博游戏,龙XX用手机注册账户并选择了一款名叫消消乐的赌博游戏进行充值上分,并将剩余的钱体现到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在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总共充值1899元,提现900余元,共计在网上输掉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违法人员龙XX陈述、银行流水、淘宝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龙**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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