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刑)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永县源口瑶族乡*******,现住江永县源口瑶族乡*******。
现查明:2020年06月15日19时许,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李**、李修旺、刘长文、周香宝等人利用网络第三方平台魔力APP进行“刷单”,向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支付宝收款码,在收到受害人的打款后,将资金提现到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扣除佣金后,将资金打入网络诈骗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每单佣金0.8%-1%。其中李**“刷单”金额200多万元,获利70000元;李修旺“刷单”金额70多万元,获利7129元;刘长文“刷单”金额140多万元,获利14637元;周香宝“刷单”金额30多万元,获利5479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供述和辩解;2、辨认笔录;3、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因违法嫌疑人李**已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已被执行刑事拘留16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折抵行政拘留10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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