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8时许,余**伙同赵胜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新村1栋402家中以烧烤的方式吸食了价值1000元的冰毒;2025年6月30日18时许,余**伙同赵胜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新村1栋402家中将昨日吸食冰毒的水再次煮沸后吸食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尿检报告、前科劣迹、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市辖区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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