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治河渡)决字[2025]第0360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禹山*******,现住湖南省华容县禹山*******。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2时许,严某醉酒后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华容县XX镇中心汽车站对面到了XX镇XXXX小区。严某在乘车过程中无故辱骂司机张某,并在张某驾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要求再次更改行程否则拒不支付车费,在张某报警求助后,严某无故殴打张某。
2025年7月3日9时许,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到案经过、受害人张某陈述、调取的张某驾驶的车辆内监控视频、行为人严某陈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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