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不决字[2025]第0162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19时05分,肖X文途径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地铁三号线XX大学站2号口旁人行道,发现受害人石某某停在该处的一台粉色立马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为图方便供自己日后使用,于是称周围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偷走,2025年6月17日8时许,肖X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盗窃电动车的违法事实,归还其所盗的粉色立马电动车,并主动赔偿受害人6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肖X文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接赃经过、现场天网监控及截图、视频侦查报告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学生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陈述、退还所盗电动车,赔偿受害人600元并取得谅解,消除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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