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合)决字[2025]第029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现住临澧县合口镇龙池*******。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8时许,周X主动向临澧县公安局合口派出所上缴一支气枪,并交待该枪支为20多年前其在张家界市购买的,一直存放在临澧县合口镇XXX社区自己家中。经鉴定,周X上缴的气枪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因枪支老旧、破损,不具备发射功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的陈述材料,枪支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警告。
  并收缴气枪一支。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