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6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现住沅江市纸厂家属区
  现查明:2019年10月,违法行为人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4月22日13时49分,陈×又饮酒后驾驶湘H7D388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时在一中北校附近路段与一台大货车发生剐蹭。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对陈×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73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相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