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扶)决字[2025]第013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凤城镇坝寨村七组,现住凤城镇坝寨村七组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08时许,吴×东行走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吴×成家门口,发现吴×成的白色女士摩托车钥匙未拔,经四处观望发现摩托车无人看管,吴×东随即将吴×成花费1100元购来的摩托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1、吴×东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报案材料;3、现场指认资料;4、监控视频截图;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