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3年7月21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水木阳光里小区地下车库采取徒手的方式盗窃一台红色电动车里的4个电瓶(价值约600元),后张**将盗窃得来的电瓶卖出,从中非法获利1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嫌疑人供述,视频侦查报告,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05月11日,因翁光华电动车电瓶被盗案,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