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刑)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伯劳镇新禾村委会*******,现住伯劳镇新禾村委会*******。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滕×深、陈×文两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为牟利仍从事养号引流,滕×深非法获利4万元,陈×文非法获利3.3万元。2025年5月15日茶陵县公安局将两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移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6月13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株茶检刑不诉【2025】58号、株茶检刑不诉【2025】57号),没收两人违法所得;2025年6月26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株茶检刑行意【2025】16号)中建议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7月2日两人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陈×文的询问笔录;2、检查意见书;3、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2025年2月10日,滕开深因涉嫌犯罪被茶陵县公安局抓获现行,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2025年2月12日,陈**因涉嫌犯罪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于茶陵县看守所。2025年3月7日两人被解除刑拘转取保候审(滕开深羁押26天,陈**羁押25天),当日予以释放,取保候审在家。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