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芷)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芷兰街道华*******。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6时许,违法人员毛X在常德市武陵区XX街道XXXX南门XXX号门面开设茶馆,为他人打2.5元钱一炮捉两个鸟或三个鸟的转转麻将提供条件,自己从中抽头获利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以及收缴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