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泗)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大膳镇义*******,现住沅江市南大膳镇义*******。
现查明:2025年07月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在沅江市泗湖山镇幽兰拿铁奶茶店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其在附近五金店购买一把西瓜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并折返回幽兰拿铁奶茶店手持其所购买的刀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系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管制刀具、刀具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瑞丰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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