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91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四马桥*******,现住湖南省道县四马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9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小区,张××系××物业的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在进入××小区时与原物业以及部分业主发生争执,张××用矿泉水瓶子砸了小区业主吕×。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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