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南)决字[2025]第080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湾里*******,现住邵阳南站附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XXX,于2025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于大祥区西外街DDD家属区1栋楼梯间小房间盗窃7只鸡,且于2025年6月25日6时许,在###一住户内盗窃4只鸡(已被治安拘留7日),其多次盗窃,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供述;二、报案人笔录;、三、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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