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
  现查明:2024年1月初,违法行为人江*在明知上游资金涉及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由引诱杨如飞提供银行卡给杨三春、肖长龙二人用于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过账、取现。 2024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江*带着杨如飞(另案处理)伙同肖长龙(另案处理)、杨三春 (另案处理)二人在使用杨如飞名下的一张中国储蓄银行卡进行接收上游诈骗人员的资金转账,并在怀化市鹤城区万达广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人民25000元钱,造成受害人巨大财产损失,违法行为人江*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江*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员的供述;3、到案经过;4、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江*于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因同一犯罪事实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15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