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101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违法行为人贺**将自己名下的湖南银行卡(卡号:621366357460××871)出借给朋友庾××用于收取欧易APP(虚拟货币平台)的资金,共计收取资金800元。受害人黄××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500元被骗资金转入贺**提供的湖南银行卡中,贺**收到钱后通过银行卡充值到微信零钱,并转账400元给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报案材料、转账记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