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棋)不决字[2025]第0072号
违法行为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 双峰县杏子铺镇XXX村居民向*田在自己的银行账号被封不能使用,以还债给向*兰为由,拿向*兰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XXXXXXXXX0813,接收上线“三胖子”(待查)抵押自己的帝陀手表转账给其的一万元不明非法资金, 经查实“三胖子”转给向*兰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一万元还债资金,是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李泰鹏被诈骗案的诈骗资金, 向*兰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向*田接收诈骗犯罪资金是被诱骗提供的。
以上事实有向**的陈述和申辩、向**的陈述和申辩、银行转账记录书证、取钱视频电子数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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