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98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从2025年6月初至今将自身名下一张建设银行卡、四张电话卡(其妻子名下两张电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约400元,暂无关联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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