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980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烟溪镇通溪*******,现住安化县烟溪镇通溪*******。
现查明:2025年6月初颜**认识一个微信名叫“大鹏展翅”账号是:yanse100836的男子,后男子通过微信将一些涉黄的内容发送给颜**,颜**将内容打印出来,制作成涉黄不干胶小卡片后在公共场合的车辆反光镜上进行张贴。2025年6月7日开始至今颜**通过张贴涉黄卡片从中获利67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微信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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