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武)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与周**的爷爷周启先(78岁),二人因关系不和、房屋归属问题已有多年的矛盾纠纷,武溪镇黑塘村委会、武溪派出所调解多次皆无果。2025年05月2日5时许,周**邀请自己麻阳久平文武学校的校友郑涛,在泸溪县武溪镇黑塘村三组修缮与周启先共有的祖宅房顶。2025年05月2日13时许,周**的母亲田绍芬给正在做工的周**、郑涛送中饭吃,周**与郑涛在祖宅三楼吃饭时,周启先在祖宅附近看见黑塘村祖宅有人在修缮房顶,便前往现场查看。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未经其同意在修屋顶,周启先与站在三楼修房顶的周**发生争吵,因先前二人已有矛盾,加上本次修缮房顶的矛盾,二人情绪激动,争吵升级。周**便从三楼走下一楼与周启先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周**踢了周启先左大腿一脚,导致周启先倒地,随后周**又骑在周启先身上,用拳头打了周启先右眼两拳,随后田绍芬将二人劝开,周**殴打周启先的行为致使周启先当日受伤住院。后经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启先左颊部皮肤青紫,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由于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 (疾病诊断证明)、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解记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