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罗)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现住石门县宝峰街道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龚x洁在常德市步行街附近逛街时,偶遇以前在KTV上班时结识的一男性客户,龚x洁花费300元现金在其手中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随后返回石门县宝峰街道xx小区家中,当晚11时许,龚**在自己家中将购买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插入自己的电子烟管上进行吸食,经对龚**尿液进行依托咪酯尿液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尿检结果、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龚**于2025年2月28日因吸毒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3日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人龚**于2025年7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吸毒行为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常德市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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