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85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发乡中寨村平丰*******,现住新发乡中寨村平丰*******。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为出售松茯,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接驳站XX饭店内交易一根松茯给蔡XX,打磨称重后曹X告知蔡XX每克需要10元,合计支付人民币4000元,蔡XX觉得物品太贵不想要了。曹X表示蔡XX如果不付钱的话就不让其离开。蔡XX表示自己没有这么钱,曹X就让蔡XX少带一点。后蔡XX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2850元给曹X,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100元现金给曹X。合计支付2950元给曹X才让其离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曹X的陈述和申辩、 2.蔡XX的陈述、 3.书证、 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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