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刑)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潭湾*******,现住怀化市辰溪县潭湾*******。
  现查明:2023年12月17日17时至18日0时许,刘×伙同谢××在株洲市石峰区××宾馆二楼房间内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进行取现洗钱,两张银行卡流水10余万元。谢××负责联系客户、帮助客户操作、安排分工,刘×负责按谢××的指示取现20000元。刘×、谢××共计获利1500元。2025年4月11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取钱视频监控、银行流水、不起诉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刘*被羁押在湖南省湘潭市看守所,折抵行政拘留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