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樟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樟市*******。
现查明:2022年10月16日上午11时许,正在桂阳县芙蓉路10-8号美约造型上班的侯**被多年未见的昔日好友赵林兵找上门。赵林兵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封了,需要借侯**的银行卡收几笔工程款用于给自己的工人发工资,侯**念及旧情便答应了赵林兵提供自己的建设银行卡用于收款取现。2022年10月16日12时许,侯**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2980113386465收到童寅宁6217993620007253980转入的7800元,收到周霞6222601010021951740转入的18000元;侯**在中国建设银行桂阳县欧阳海支行柜台将这25000元取出交给了赵林兵;2022年10月16日13时许,侯**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2980113386465收到陈玉梅6217992240005485616转入7700元,收到薛春香6227004222520221499转入的15000元后,银行卡被异地公安冻结,该两笔转账仍在侯**建设银行卡内。2022年10月16日,受害人薛春香因嫌疑人冒充公检法被骗302000元,其中15000元转入侯**建设银行账户,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以薛春香被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侯**的供述及辩解,银行流水,电诈平台推送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2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七日。因2022年10月25日,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22年10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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