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30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违法人员张某玺从2025年5月底至2025年6月15日多次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新村4栋3单元201室自己家中和盘某冲家中(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新村4栋一楼杂房)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另查明,违法人员张某玺2025年6月6凌晨吸食完毒品依托咪酯,驾驶机动车辆湘L××57W本田轿车在路上行驶。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供述;2、毛发提取笔录;3、现场监测报告;4、毛发结果送到笔录;5、吸毒成瘾认定书;6、车辆卡口截图;7、抓获经过;8、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员在吸食毒品后存在驾驶机动车辆行为,认定其有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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