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新)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邓×生与邓祖×高是亲兄弟,邓×生认为邓×高修房子占用了其母亲留给其三兄弟的地,邓×高也一直没给其说法,邓×生越想心里越不舒服,2025年06月23日16时许,邓×生拿着锤子和铁棍走到邓×高家,将邓×高家大门、大门锁以及房屋侧面的不锈钢防盗窗损坏。
以上事实有邓×生的供述与辩解;邓×高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第二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邓**年满70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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