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663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0年5月19日,新化县xx乡xx村袁xx兄弟与姜xx在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修路兑换土地及补偿等内容的协议。但在后续修路过程中双方又多次发生纠纷;袁xx方认为姜xx方违反协议,便不同意兑换土地,继续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姜xx方认为双方已签署协议,该土地已归其所有,便将袁xx方种植的农作物扯掉。2023年2月19日,xx派出所处警时,要求袁xx方不得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25年7月1日,袁xx弟弟袁xx发现姜xx方将他家种植的玉米秆折断,便将现场照片发到xx乡中心村的微信网格群里,袁xx与“xx七组”(李xx微信群昵称)在微信群发生口角,袁xx在微信群里看到“xx七组”发了涉及其母亲的言论,便骂了“xx七组”:你就是那慰安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处警视频、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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