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48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坳上*******。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30日,违法人李×杰与其女友李×,二人共同在郴州市北湖区××××1516房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经提取二人的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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