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不决字[2025]第0167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印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姜**上门到派出所报警被人打,现经调查:2025年4月6日21时许在株洲市芦淞区盛世路与建设南路交界处,姜**自述被贺*拖拽,导致其腿部被旁边的铁栅栏擦伤,贺*则不承认有此事,经调查走访及调取周围的监控录像,均无法证实姜**所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陈述、被传唤人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视频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