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万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万水*******。
  现查明:2023年03月以来,陈红波伙同陈仁圣、黄龙鸣、谭**等人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一居民3楼内,用手机号码绑定微信加入海外华人微信群, 以兑换外汇的方式进行诈骗,尚未获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XX讯问笔录、谭XX讯问笔录、陈XX讯问笔录、黄XX讯问笔录、陈XX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因谭**已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十六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