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禁)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苗儿*******,现住湖南省龙山县苗儿*******。
现查明:2025年0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晏某某在龙山县XXXX酒吧某卡座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06月24日违法行为人晏某某在龙山县XXXX轰趴馆某卡座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06月30日违法行为人晏某某在龙山县XXX公寓二楼801房间内多次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现晏某某已于2025年07月02日被龙山县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 2、接报案登记表 3、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 4、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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