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塘)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邓*为非法牟利,明知提供账户帮助他人转账是违法行为,仍提供微信收款码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2025年6月22日至6月28日期间,邓*使用微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8363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和申辩,同案的陈述,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