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01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违法行为人刘××与其哥哥刘××发生矛盾,砍伐刘××种植的果树;2025年07月02日,刘××将其父亲刘××家的入户电线剪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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