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66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下午3时左右,炉观镇欣荣村邹××在微信上与炉观镇思礼溪村何××骂架,邹××要何××来炉观打架,何××要邹××去西河打架,阳××因之前与何××存在矛盾,遂通过微信帮忙骂架,西河镇西河村周××和何××在一起,遂帮何××骂架,双方骂完架后,周××和何××纠集夏×、陈××等十来人前往炉观找阳××、邹××打架,周××和何××等人在炉观TNT台球室找到阳××、邹××后,双方一同前往炉观镇小明星幼儿园后面的空地上打架,阳××、邹××赶到空地后,两人联系乐×和王××来帮忙站场助威,乐×赶到现场后,被陈××推到在地并扇了两个耳光后离去,随后王××与何××互殴,王××将何××左脸打肿、下巴破裂,周××、夏×、陈××、阳××、邹××等人在现场站场助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周**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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