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棉纺*******。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因酒驾被××交警大队查获,后其在现场交警带其前往株洲市××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的途中,李××用右手打了易×右脸一巴掌,而后在易×控制其过程中,李××用手抓住易×双手反抗,现易×手臂有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