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182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双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X、龙XX、陈XX、王XX、邹XX在长沙市岳麓区X城X栋X单元X房,违法行为人黄XX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放炮30元、自摸40元”利用转转麻将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黄XX抽水200元。22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X、龙XX、陈XX、王XX、黄XX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龙XX赌资1200元,陈XX赌资3110元,王XX赌资1700元,黄XX违法所得200元。7月2日1时许,邹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