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01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4月初至7月初,违法行为人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其涟源市七星街镇××社区的租房中使用“丝瓜”APP与上线进行联系,并提供11张电话卡为上线搭建“手机口”提供拨打诈骗电话、发送短信等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聊天记录、作案工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故对李*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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