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金)不决字[2025]第0071号
违法行为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金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金龟*******。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7时许,我所接到上级反诈部门下发两卡线索称我辖区居民曹x柏,身份证号:431023xxxxxx537涉嫌银行卡诈骗,后我所民警联系曹x柏来我所接受调查,曹x柏主动前往我所配合调查,经查2025年6月8日11时许,曹x柏通过“省省”运输平台上接到一个从惠州宇达物流园转货前往惠州市仕荣工业园的订单,其订单客户主动联系曹x柏称其公司还有尾款未付给曹x柏前往的工业园厂家,需要曹x柏帮忙将尾款送往厂家,并将曹x柏路费280元和烟钱20元及尾款6467元共计6767元转账至曹x柏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卡号:6215xxxxxxx6618),要求曹x柏将尾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对方厂家,曹x柏将钱提现至微信后扫客户发的二维码发现对方账号异常,随后对方让曹x柏将钱转至指定银行账户内,曹x柏察觉异常不愿转账称只能原路返回,其客户也不肯,后曹x柏前往惠州宇达物流园装货时发现未有该客户的货物,便将该情况告诉“省省”运输平台客服后取消订单便继续接单跑车,第二天曹x柏联系该客户时发现联系不上该客户了。
以上事实有1、曹x柏询问笔录 2、曹x柏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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