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3时许,罗XX在永定区永定街道北正社区田坪二巷21号二楼租房内,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800元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告知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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