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治)决字[2025]第014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竿子*******,现住湖南省凤凰县竿子*******。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驾驶车牌号码为湘ULHXXX两轮摩托车途经凤凰县竿子坪镇新民村水库附近路段时,发现凤凰县公安局三拱桥派出所交通警察中队工作人员身着警察制服在此路段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吴XX驾驶车辆靠近检查点后,派出所工作人员招手示意吴XX停车接受检查时,吴XX先是佯装减速接受检查,随后便立即加大摩托车油门驾驶车辆扬长而去。三拱桥派出所交通警察中队立即对冲卡车辆驾驶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锁定此次驾驶摩托车冲卡人员系吴XX,经电话联系吴XX后要求自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吴XX在电话里谎称该车辆非本人驾驶后挂断电话,并未前往三拱桥派出所。2025年7月2日16时许,三拱桥派出所在交通执法时查获两名骑电动车未戴头盔人员,发现其中一名为驾驶二轮摩托车冲卡人员吴XX,随后将其传唤至三拱桥派出所接受询问,吴**对自己驾驶摩托车冲卡这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