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095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朱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阿波罗广场麦当劳店内,趁受害人睡觉期间,将受害人放在旁边的苹果手机盗走。2025年7月2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视频监控;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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