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塘)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凌晨,周*和罗婷、段映安、曹泽剑、龙丽佳、马慧琼六人在嘉禾县白金逅宫酒吧一楼白帝包厢用吸管吸食了毒品“K粉”,喝了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开心水”,经现场对周*的尿液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尿检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