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不决字[2025]第0160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国家反诈平台推送两卡人员徐X至耒阳市公安局,随后蔡子池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徐X传唤至蔡子池派出所调查,经查,2025年6月19日22时许,徐X所开设“XX便利店”商店的商家收款码收到一笔2000元转账,当时是两名年轻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到其店铺购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使用手机付款了2000元给徐X所银行卡(建设银行,银行卡号:6236XXXXXXXXXX858)所绑定的商家收款码,事实上,这笔2000元涉诈资金是河南省XX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所侦办的“2025.06.20安阳市开发区XXX被诈骗案”中受害人卢X霜被诈骗的11126元的其中一笔涉诈资金,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公安分局通过电话联系徐X后,徐X于2025年6月27日将涉案资金2000元退赔至受害人卢X霜的银行卡(农业银行,银行卡号:622XXXXXXXXXXXX273)上。
以上事实有1.徐X的询问笔录;2.徐X的户籍资料;3.《2025.06.20安阳市开发区卢X霜被诈骗案》的相关文书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嫌疑人徐伟无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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