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晚9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与朋友“浩仔”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吃宵夜期间,碰到“浩仔”朋友。在和“浩仔”朋友聊天期间,得知“浩仔”朋友身上还有两个含依托咪酯的“烟弹”,罗X便以每个300元,总共600元现金的价格购买了这两个含依托咪酯的“烟弹”。罗X在当天晚上吃完宵夜后,便带着这两个含依托咪酯的“烟弹”回到了自己位于岳阳县鹿角镇的家中,在家中吸食了这两个含依托咪酯的“烟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罗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检测成阳性报告,3.尿液检测成阳性报告,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