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泗水*******,现住广东省高州市泗水*******。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违法行为人赖××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出借自己名下卡号为6212×××40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其侄子赖××使用,2025年4月21日受害人邓××在邵阳市大祥区因网络约炮被骗21664元,其中700元钱通过受害人邓××微信向赖**名下卡号为6212×××40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出,该700元涉诈资金于当天经赖××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后被转账至微信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赖**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