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606号

  被处罚人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1时许,尤××驾驶牌照为豫K7××××普通厢式货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各类烟花爆竹249箱从××集镇出发沿319国道行驶计划运至安徽亳州,在途经浏阳市××镇319国道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尤××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烟花产品入库单;4、检查证、检查笔录;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违法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尤**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249箱)。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