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城)决字[2025]第0201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郴江街道海泉村4*******。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0时许,龙**与朋友在嘉禾县白金逅宫酒吧白帝包厢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龙**的新鲜尿液检测,其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龙**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尿液检测笔录,吸毒成瘾认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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