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62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08时许,李**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工业小区“家家旺”超市门口使用音响唱歌,赵丽胜觉得李**使用音响唱歌影响其睡觉,下楼找李**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赵丽胜将李**的音响推到在地上,李**用拳头打赵丽胜的左脸上;赵丽胜用拳头打在李**左脸脸上,李**被一拳打倒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赵x胜讯问笔录、李x辉询问笔录、受伤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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